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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5首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规定

文章来源: 5365首页 作者: 市畜牧局 发布者: 市畜牧局 发布日期:12-02
 

5365首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切实加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我局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执行的重要制度,是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 党委(支部)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确保中央、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党委(支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坚持“一岗双责”,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任期目标责任制中,与其它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六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党委(支部)要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并具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的具体措施,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的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成员的职责、任务分工,并组织实施。坚持年度内至少召开2次以上专题会议。至少1次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工作状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进行整改。

(二)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年度内各级党组织(扩大到中层领导干部)的学习不少于12次,组织党员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教育和廉政专题教育不少于两次。

(三)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党风廉政规定制度,要紧密联系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制度,并督促落实。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干部人事、财务管理改革要求,采取积极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形成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围绕执法权、审批权、人事权、财务权等权力的运行,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工作,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加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严明党的纪律,坚决纠正和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六)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坚决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坚决防止“带病上岗”、“带病提拔”等问题发生。

(七)加强作风建设。按照有关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情况,认真纠正“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进行部署,对重大问题亲自过问,对重点环节亲自协调,对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第九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 纪委书记要按照上级纪检机关和本级党委的安排,督促检查本单位和局属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一条 局党委要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 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具体检查考核内容:

(一)对单位考核内容:

1、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情况;

2、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法规制度,建立完善相应制度情况;

3、及时解决、查处和纠正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不正之风情况;

4、领导班子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

5、年度内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

1、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研究部署、督促指导、组织落实情况;

2、对分管的部门、单位出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发现处理和按时报告情况;

3、对分管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监督管理情况;

4、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规定和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三条 检查考核一般方法、步骤。

(一)检查考核一般方法

1、日常检查。局纪委要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了解、掌握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并及时进行分析研究,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这方面的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和追究责任的重要依据。

2、年中督导。局纪委每半年要对各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意见和强化措施,并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3、年终考核。每年年底,由局纪委对局属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二)考核一般步骤

1、召开述职述廉大会,被考核的领导班子及成员按照要求进行述职述廉。

2、民主测评。参加述职述廉大会的全体人员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

3、实地考核。考核组按照考核内容,逐项检查核对有关资料,并打分。

4、谈话了解。考核组与被考核单位的部分干部职工进行座谈或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5、情况反馈。考核组将考核的基本情况向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进行反馈。

第十四条 各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要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本单位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规定的范围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组织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 各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要以专题报告形式向上一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组报告。

第十七 条各单位要把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七条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党组织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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