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1、实施主体
市畜牧局
2、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4、申报条件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是否可网上预审批
否。
6、办理时限
5天。
7、申报材料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所有证件、证明的复印件,由申请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申请单位公章):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种畜禽场的基础条件、技术力量、群体规模、种畜禽生产和技术资料等。
3.种畜禽生产、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
4.种畜禽选育方案(在群种畜禽生产指标情况、下一步选育目标、拟采取的选种选育方法等)。
5.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6.畜牧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
7.种畜禽来源证明、所有在群种公畜系谱档案。
8.场区平面图。
复验换证场还需提供:
9.三年持证期内种畜禽生产经营情况;
10.种畜禽场供种质量情况、用户反映情况;
11.种畜禽档案管理情况;
12.种畜禽销售时依法出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畜禽系谱资料等情况。
8、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9、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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