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审核
1、实施主体
市畜牧局
2、设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市编办《关于职责编制和人员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汴编〔2014〕43号)和《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5365首页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汴政办〔2015〕12号)明确,将市商务局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畜牧局。相应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审核(调整为行政服务项目汴政〔2015〕47号)划入市畜牧局。3、审批类型
行政服务。
4、申报条件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是否可网上预审批
否。
3、办理时限
无。
7、申报材料
1、新设场点所在地行政管辖部门: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证明;
2、新设场点位置图和交通情况说明;
3、占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权证明;
4、具有相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登记表;
5、具备水电等人员情况说明;
6、生猪来源情况说明;
7、肉品销售区域和日销数量情况说明;
基础建设完成,提出验收申请应申报的材料
首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应当符合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同时应申报如下材料:
1、选址距离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500米以外,距离居民生活区和公共场所100米以外;
2、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3、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生猪验收间、待宰间、隔离间、急宰间、屠宰加工间、副产品整理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
4、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防治设施;
5、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6、配备有预冷间和冷藏库;
7、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8、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9、有经考核合格取得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专职(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9、 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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