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检疫
1、实施主体
市畜牧局
2、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主席令第87号,2013年主席令第71号修正)第四十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6号)第三十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货主应当填写《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2012〕35号)附件2第12项: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下放至省辖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3、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4、申报条件
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企业。
5、是否可网上预审批
否。
3、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7、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一)申请表(申请人可到服务中心畜牧局窗口现场填写);
(二)输入动物的畜禽标识号附表一式三份并涵盖所有动物畜禽标识所有信息;
(三)输入地动物养殖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四)输出地动物养殖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五)输入地动物隔离场所情况(平面图、地址、规模)复印件;
(六)输出地对调运动物的实验室检测报告;
(七)种用动物,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动物养殖场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八)随行兽医资格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九)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8、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9、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市畜牧局提交申报材料。
(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受理申请后进行材料审查。对材料审查合格的,予以批准;对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